空间法和GNSS

空气空间受各自基础国家的领土主权支配,因此,该国家可以行使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禁止或调节该地区的活动,但这仅限于该国承担的国际义务——例如,遵循某些国际航空条约。这里唯一的例外是国际水域上空,1944年的《芝加哥公约》为这一问题提供了为安全目的管制航空的一般解决办法。总的来说,因此使用全球导航卫星系统及其服务在航空的背景下由…处理空气国家和国际的法律,是主要规范国家和国际空域活动的法律体系。

相比之下,外层空间的定义是一块不受任何领土或quasi-territorial主权,一个虚拟的“全球共享”,其中的自由使用和探索是基线等法律原则和自由只能缩减,在国际层面上,通过适用国际(空间)法。这一原则已写入1967年的《外层空间条约》,所有重要的航天国家都是该条约的缔约国。与此同时,《外层空间条约》规定了由各国承担的一套初步国际义务,这些义务限制了使用和探索的基本自由,若干其他空间条约以及影响外层空间和空间活动的习惯国际法和更一般的条约规定了进一步的限制。这就是通常被称为“空间法”的内容,即处理这类空间活动的一套(最初是国际)规则。只有在次要层面,国内法或(在欧盟情况下)欧盟法律发挥作用,部分是在欧盟国家各自的背景下实施和应用国际制度。

此外,在分析空间法对GNSS影响的程度时,我们应该认识到,从总体法律角度来看,GNSS包括五个主要要素:(1)地面站;(2)无线电信号;(3)发射并在外层空间运行的卫星,发射(4)位置、导航和授时(PNT)信号,使(5)相关接收器能够计算定位和导航信息。

要素(1)和(5)一般不应被认为是空间法应加以规范的主题,因为它们完全属于地面站接收器所在的任何国家的主权管辖范围。为了简单起见,任何接收机基础设施外太空没有进一步讨论的贡献,而任何类似接收机基础设施领空是包含在接收器的概念在法律上受相同的领土管辖(如法律进一步规范国际空运)。

元素(2)和(4),至少部分地穿越外部空间,分别地从卫星回到卫星的路上,得到了处理的国际法律上的有效处理所有通信,不仅仅是空间通信;因此,这里不详细讨论这些问题。

For completeness’s sake, suffice it here to point to the 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 (ITU) which, in a legal sense, operates on the basis of the ITU Constitution, the ITU Convention, and whatever is the most recent version of the Radio Regulations, listed in Additional Resources near the end of this article. Once it had become clear that satellites could be integrated in the international infrastructure for communications in the late 1950s, it was agreed that the ITU presented the obvious forum to address these issues as it had since decades already addressed the issue of potential interference on the international level, by developing and implementing an elaborate system of coordination of frequency use. The ITU’s legal involvement with satellites, including GNSS, remains limited however to such coordination of frequencies and attendant orbits.

这就使得最显著的元素(3)受制于空间法。主要根据上述《外层空间条约》及其两个后续条约,即1972年《责任公约》和1975年《登记公约》(见补充资料),将产生以下对全球导航卫星系统特别重要的基本法律规则和义务。

所有人类的利益的利益自由和探索
这一原理从外层空间条约的第I和II文章中出来,通常包括使用卫星进行定位,定时和导航目的。在外层空间条约下,这一自由的限制是相当有限的,基本上是符合适用的普通国际法的义务(第三条,专门参考联合国宪章的外层空间条约)承担合理的努力避免对其他合法空间活动(第IX条,外层空间条约)有害干涉,并分享与世界界社区的行动背景下收集的任何相关的科学信息(第十一条,外层空间条约)。

相反,很明显,全球导航卫星系统实际上- -至少在原则上- -为全人类的空间活动作出了贡献,因为它使地球上或其上空的许多活动能够更安全、更快和更有效地进行。当然,这将特别适用于GNSS信号将是公开和免费可用的情况下——目前的情况是GPS和GLONASS标准定位信号,而北斗和伽利略计划提供这种公开和免费的信号。www.beplay1235.com唯一的例外是全球导航卫星系统将被用于支持非法使用武力,从而违反《外层空间条约》第三条。这主要是指除行使自卫权(《联合国宪章》第51条)或根据联合国安理会授权(《联合国宪章》第42条)以外的使用武力。

各国对本国外层空间活动的责任
这一责任也涉及全球导航卫星系统卫星的操作。如果此类卫星参与了侵犯其他国家权利的活动(如上文所述),将由这些活动符合“国家活动”条件的国家负责,根据国际法(《外层空间条约》第六条)承担责任。这样的违规行为会要求违反规定的国家纠正情况,适当地道歉,惩罚负责的经营者和/或保证此类违规行为不会再次发生。这与实际损害的发生是独立的,实际损害的发生还可能导致对这种损害的赔偿义务,甚至超出下文所述的具体责任概念。因此,美国将负责GPS操作,俄罗斯联邦负责GLONASS操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负责北斗操作。www.beplay1235.com

由于这种国家责任也适用于私人运营商进行的卫星操作,因此未来伽利略的任何私人运营商根据特许权也将引起国家的责任,因为这些操作将符合国家在外层空间的“国家活动”的资格。让伽利略在欧洲委员会最初打算的特许条件下运行的想法被证明是不成熟的,但它不能也不能排除这种情况在未来可能改变。

虽然欧盟在政治和金融领先地位涉及伽利略,而欧洲航天局(ESA)是技术和操作意义上的初始开发商,根据此类国际责任的外层空间条约的文章和XIII最终依赖会员国,或者至少与伽利略计划中特别涉及的会员国。欧洲GNSS代理(GSA)的席位,罗塞罗宗旨或对伽利略的相对投资可能导致特定成员国的具体责任是内部考虑的特定责任;抱怨伽利略行动的任何感知非法的任何第三国都将主要有选择对任何欧盟和欧安全盟成员国负责解决任何此类投诉。

《外层空间条约》第六条还要求“适当国家”确保对非政府实体进行“授权和持续监督”。只要伽利略操作仍然是GSA的管辖范围,作为欧盟委员会的一个机构,第6和第13条将允许欧盟有效地对伽利略操作进行控制。然而,一旦一个私人受让人接任运营商,一个或另一个欧盟/欧洲航天局成员国将不得不挺身而出,以确保上述“授权和持续监督”,在实践中,即使欧盟/ GSA仍然可以作为“工具”来实现这一目标。

空间物体造成的状态损害的责任
根据这一原则,虽然根据基于基本累计的归属方案,但在发布周期对象的空间对象的基础上,遵循基本的归属计划(即所谓的“发射状态”在问题上的空间对象;第七条,外层空间条约;文章一,II&III,责任公约),各国不仅负责,而且对空间物体造成的物理损害负责。这样的损害将导致赔偿损害的义务,这只是基于损坏的损坏,这是对其他空间对象(第II&III,责任公约)而不是限制原则(第十二条))。

换句话说,如果一颗GPS卫星撞向另一个空间物体,美国将对由此造成的损害负责,直至该碰撞被认为是美国的过错;相比之下,如果损害发生在地球上或飞行中的飞机上,美国将毫不犹豫地承担责任。俄罗斯联邦对格洛纳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北斗显然也同样适用。www.beplay1235.com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责任公约的一般解释,损害被定义为由物理影响造成的直接损害,即非物理损害,如无线电干扰或间接损害——由于GNSS错误信息造成的飞机坠毁;由于干扰而造成的收入损失是不可补偿的。例如,在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民航组织)内讨论的范围内,美国一贯否认对GPS信号或服务的使用者可能遭受的损害承担任何责任,因为他们相信这些信号或服务是没有根据的。只有在例外情况下,作者才声称,对全球导航卫星系统卫星发出的信号和服务的赔偿责任可等同于“卫星造成的损害”,因此根据《赔偿责任公约》可提出赔偿责任要求。在美国的案例中,只有在特定情况下,美国法庭才能受理针对美国政府的责任索赔,前提是可能援引《联邦侵权索赔法案》(Federal侵权索赔法案)或《海事诉讼法案》(Suits In Admiralty Act)。

因此,这些类型赔偿的受害者应在国家责任标题下寻求赔偿,如上面的上述或私人能力在有关国家法院的私人能力。

同样,国际责任也适用于私人拥有和/或运营的GNSS系统;因此,未来可能的私人特许经营伽利略将只被认为是负责的程度,国家自己的责任将减损这种责任在特许。虽然在这方面的《责任公约》为政府间组织提供了为实际目的有资格成为《公约》缔约国的机会(《责任公约》第22条),但欧空局迄今遵守了相关条件,但不遵守欧盟。即使欧空局对伽利略造成的损害负有责任(由于它最初参与了系统发射和部署),赔偿的负担最终将落在欧空局成员国身上。

至于欧盟,由于根据“责任公约”第XXII条款缺乏资格作为责任公约作为一个事实上的作为其政权的一部分,从法律上讲,它是一个“看不见的”实体。因此,对伽利略造成的损害提出索赔,否则属于针对欧盟或欧委会的责任公约的范围内,在法律上是不可能的——相反,如果受害国不赞成按照上述选项向欧空局提出索赔,剩下的唯一选择将是解决个别欧盟成员国的问题,从法律和技术上讲,它们都可能被认为是伽利略卫星的采购国(责任公约第I(c)(I)条),因此要承担责任。

同时,应该注意的是,在伽利略上下文中提出的一揽子付费服务的大量元素(而不是打开GPS服务的责任无法明确声称)将包含接受责任的运营商。这种方法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接受,用户将依靠伽利略服务,将被证明是错误的(因此这样依赖事后会不合理),因此给第三方造成了损害,能够贬低相关第三方声称伽利略操作符。一个恰当的例子是伽利略服务故障导致的飞机坠毁:责任减损将允许航空公司将适用航空法条约下的任何第三方责任索赔的负担最终转移到伽利略运营商。

参与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的登记
与上述国际责任政权密切相关,各国也需要注册 - 至少原则 - 他们合格为“发射州”的空间物体。该注册义务实际上是双重的。一方面,各国需要在国家登记册中注册此类空间对象,详情进一步留给登记处(第1条),注册公约)。另一方面,他们必须为联合国提供特定的数据,以便包含在国际登记册(第三条第四,第四条,登记公约)中。

不幸的是,后一项义务在“切实可行时”予以限定(《登记公约》第四条第1款);再加上国际监测组织原则上的缺失,这实际上意味着许多卫星根本没有注册(特别是军事性质的)。

另一个问题是不可能- -至少按照《登记公约》的规定,在正式上“注销”或“注销”卫星。假设卫星一旦发射,将由其主要所有者拥有和操作,直到其寿命结束,所以从未认真考虑过在轨道上改变所有权的可能性。

鉴于四项替代标准,鉴于这四个替代标准,鉴于这一替代标准,在相关情况下,这些国家应确定其中哪一个是根据“注册公约”的履行职能 - 双重登记在法律上不可能(第二条(2),注册公约)。

显然,根据上述规定,美国、俄罗斯联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必须对组成其各自全球导航卫星系统的卫星进行登记。最后一点需要注意的是,虽然GPS、GLONASS和北斗显然是多卫星系统,www.beplay1235.com根据《登记公约》,每一次载有一颗或多颗卫星的发射都是单独登记的,推动登记制度的主要问题是发射阶段,被认为是迄今为止最危险和最容易发生事故的阶段。

至于欧洲,虽然类似于“登记公约”下的责任公约,但政府间组织的可能性是为“缔约方”为“公约”的所有实际目的(第VII条,注册公约),再次欧安全地,而不是欧盟已经有资格。伽利略卫星的任何欧盟“登记”如果曾经考虑过,则根据“注册公约”不会有任何法律含义;(请注意,在努力向公众提供与公众相关的相关信息相关的相关信息,联合国外层空间事务办公室将包括欧盟在括号之间的国际登记册内提供的任何此类信息,以区分其提供的信息根据“注册公约”正式。)此外,缺席的可能是同时在两个或多个州注册此类卫星(第二条(2)条,登记公约)还主要不包括以下公约下的寄存项。因此,伽利略卫星可以通过ESA或通过资格作为发射状态的任何欧盟成员国登记。

至少在某种程度上伽利略卫星发射的阿丽亚娜发射器库鲁,法国将逻辑启动状态,是其领土的使用和发射设施,这次发射将最明确限定为启动状态——更比,例如,德国和意大利的主要控制中心主办。实际上,欧空局在2005年和2008年注册了GIOVE卫星;然而,2011年以后发射的伽利略IOV和伽利略卫星并没有在联合国正式注册,这也引发了至少在国际法下的管辖权和控制方面的法律问题(《外层空间条约》第八条)。有关这方面的详细信息,请参阅附加参考资料。

缓减空间碎片
在任何相关细节中的空间条约尚未正式处理空间碎片问题:最接近解决问题的条款,这需要一个国家需要一个国家“有理由相信其计划或其实验或其实验”的问题外层空间的国民(......)将潜在有害干涉与和平探索和使用外层空间的其他缔约国的活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继续进行任何此类活动或实验之前进行适当的国际磋商“(第九条,外太空条约)。反之亦然根据同一文章,通过这种有害干涉的国家可能受害可能需要磋商 - 但没有义务不创造任何空间碎片,更不用说要清理自己或确实在那里的任何空间碎片。

在这个意义上,剩下的唯一支持直接来自太空条约的相关性将包含空间碎片在“空间对象”的概念,这意味着空间碎片造成的损害责任公约下会产生补偿——假设,当然,空间碎片的发射状态(仍然)可以确定。

直到最近,法律方面的发展才开始更深入地处理空间碎片问题。在进一步拟订上述《外层空间条约》第九条的部分工作中,主要空间机构于2002年聚集在机构间空间碎片协调委员会(空间碎片协调委员会),起草了第一套(无法律约束力的)空间碎片缓减准则,2010年,联合国和平与发展委员会制定了一套相关的指导方针,进一步支持了这项工作。这些准则很可能在未来几年发展成习惯国际法,特别是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向私营经营者发放许可证,首先在获得空间活动许可证的条件中包括遵守准则——这当然对那些被许可者具有约束力。在与GNSS有关的国家中,至少对美国和欧空局(欧空局是该委员会的重要成员)的成员国来说,这是正确的,这意味着这些原则至少也将适用于与GPS和伽利略有关的发射。

总之
虽然明确的是,GNSS构成了最有益的空间运营和基于空间的应用之一,但根据国际空间法的法律制度仍然相当普遍,并在其具体指导方面有限的行动和活动。beplay平台是黑网部分原因是由于普遍缺乏政治意识,对遵守登记和空间碎片符合这些问题的相关性,希望随着越来越多的地面用户依赖卫星导航服务。部分原因是国家主权在这一特定国际法领域的关键影响;除了GNSS运营商在其领土上或空域内的申请中缺乏主权控制,以及在其领域内的申请以及责任方面的潜在后果可理解,允许获得大量犹豫,允许获得GNSS的全部潜在利益。beplay平台是黑网

在欧洲,关于伽利略,法律情况甚至更想要。While ESA is able to register satellites and has actually done so with the first few launched, the leading position that the EU has increasingly taken in this respect has not yet translated into properly addressing such issues – neither have, probably as a consequence of the Union’s lead role, individual EU/ESA member states such as France, Germany or Italy. Thus, even at the level of the fairly succinct body of international space law, much still needs to be done to arrive at a proper legal framework properly implemented.

额外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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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联合国外层空间事务厅;在这里看到的;搜索“伽利略”。